问题 | 河南省征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每亩地68500元;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每亩地56400元;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每亩地55200元;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每亩地47000元;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每亩地36000元;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每亩地18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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