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议笔录书记员要签名吗 |
释义 | 不需要,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书记员并不属于合议庭成员,也自然不需要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一、宣判笔录有法律效力吗 宣判笔录有法律效力,宣判笔录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后,向当事人当庭或定期宣告判决内容时所作的笔录。它不仅是宣判活动真实而全面的客观反映,也是复查案件,特别是第二审法院审查案件的重要依据。 二、家事法庭审判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一、开庭 1.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2.审判长宣布开庭。 3.核对双方当事人(含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律师)身份。 4.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5.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成员以及书记员等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 2.举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被告质证完毕后,再由被告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3.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 4.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5.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 1.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4.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5.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四、当庭调解 1.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2.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4.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书记员记录有错误的地方可以进行修改。 五、宣判 1.一般案件都不会当庭宣判,只有那些比较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才会当庭宣判。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择期宣判。 2.审判长宣读判决。 3.审判长宣布闭庭。 三、合同纠纷开庭程序 1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2,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3,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4宣判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