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信被执行人怎样解除? |
释义 |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有哪些方面将受到限制 1、失信被执行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价的出行形式,甚至会被限制出国; 2、失信被执行人也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如果失信被执行人是自己在经营生意,非单位员工的话,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用于办公; 4、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或以高档标准装修房屋,也就是说,城镇户口的人不得购买房屋,名下的非唯一必须住房也必须查封拍卖抵押用于还款;农村户口的人则不得对宅基地进行新建或扩建;在不得不装修房屋时,也只能简装,不得购买高档家具家电以及非家装必需品等。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形式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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