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权利:利用供役地的权利;建造必要设施的权利;基于地役权的请求权;处所和方法的变更权。 有下列义务:支付对价的义务;维护所建设施的义务;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