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问: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终止,对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以及劳动者每天每月的工作时间等等均作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有部分的劳动者在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对此,我国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有何具体规定? 答: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劳动合同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约定。如果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那么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约定的每日、每周、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其报酬包括小时工资及法律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另外《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劳动者工伤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1、劳动关系的数目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工作时间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工作时间根据与用人单位协商后,自由安排,较为灵活。 全日制用工: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3、劳动合同形态要求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可口头协议约定。 全日制用工: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终止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除一些特别规定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保险的要求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五险(即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 6、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以小时为主计劳动者报酬,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最低小时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全日制用工:计酬方式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可年薪或月薪制。最低月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7、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全日制用工: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