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超过部分算作加班工作。而加班工作的时长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约定。如果加班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加班时长,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超过的部分应当给予补偿或者安排补休。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2.《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经工会和劳动者代表同意,用其他办法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保障、工作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以及违章违纪的处理等条款。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并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劳动者同意后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