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四)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五)组织实施标准;(六)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八)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五)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