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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判决书
释义
    信用卡诈骗罪判决书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卢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代理检察员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陶某先后向某银行、某银行、某银行等8家银行申领了8张信用卡,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使用上述信用卡提取现金及消费。期间,被告人陶某分别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
    21,341.87元、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
    6,565.20元、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
    20,730.90元、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
    9,432.41元、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
    12,874.80元、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
    9,914.19元、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
    28,441.24元、使用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
    12,372.10元,合计本金人民币
    121,672.71元。被告人陶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欠款。
    被告人陶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审理中向本院退赔了部分赃款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等8家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消费记录、催收记录以及查询单据等书证;某银行**支行出具的注册登记表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陶某主动投案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并能退赔部分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为保护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三万元,发还各被害银行;不足之款,责令继续退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陶某名下的信用卡,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陶某应当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和文化知识,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相信大家已经知道,我国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刑是根据行为人诈骗非法所得的数额进行量刑的。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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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6: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