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建议 |
释义 |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其特点包括目的性贬低竞争对手、捏造虚假情况、特定诋毁对象和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侵权者需赔偿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并支付调查费用。 法律分析 一、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二、该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有着明确的意在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直接打击、削弱竞争对手与其进行竞争的能力,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2.行为本身表现为捏造、散布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不实之情。 这里的捏造,既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经营者无论是捏造还是散布虚假事实,都可以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3.有特定的诋毁对象,即行为所抵毁的对象必须是与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也即竞争对手,而非其他经营者。 所谓有特定的诋毁对象,是指有关虚假言词必须明确指向一个或几个竞争对手,或者虽无明确所指,但他人可以从中推测其指向。诋毁的对象既可以是单个,也可以是多个竞争对手。 4.行为后果损害的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商业信誉包括经营者的资产状况、经营能力。信用情况等;商品声誉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效果等,商品声誉最终也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拓展延伸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界限与赔偿标准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虚假、贬低或诽谤性的言论、行为或传播,以损害其商誉、声誉或利益。法律界限与赔偿标准是针对商业诋毁行为的监管和制裁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商业诋毁行为应具备以下要素:虚假性、诽谤性、公开性和对他人商誉的实质性损害。赔偿标准通常包括经济损失、名誉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赔偿金额的确定将考虑被诋毁方的商誉、声誉、市场地位、经济损失等因素。法律界限与赔偿标准的确立旨在维护商业活动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结语 商业诋毁行为是一种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旨在贬低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它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直接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谋求自身的市场优势。这种行为捏造虚假信息或歪曲真实情况,针对竞争对手进行诋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商业诋毁行为,侵权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界限与赔偿标准的确立旨在维护商业活动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环境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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