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找相关部门反映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凡要求调入本县中小学任教者,必须符合规定条件,经有关学校考核合格。县科教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同意。县科教局研究同意后,填写调动呈批表一式二份,然后回原单位署签意见。报县编办审批同意列编。由县人事局发函调档。县人事局发调干通知,然后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