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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释义
    上诉人北京 某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与上诉人 某某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某某向信息公司支付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23日在职期间给信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737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23日期间因 某某的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为737000元,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5万元。造成损失的原因除了帐号外还有超级管理员帐号的事宜,超级管理员帐号事件也是 某某造成的。
    某某辩称,不同意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信息公司实际的上诉理由与 某某的上诉理由有重合的地方,信息公司提到的超级管理员帐号和密码问题,这是所谓的弱密码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信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10清楚的列举了原因,从此证据表述中可以看到所谓的弱密码事故是超级管理员帐号中所指的密码,在信息公司一审证据8中,涉及的密码是一般性的账户和密码,并不是弱密码中所涉及的密码,超级管理员帐号和密码不是 某某掌握管理的,而是信息公司的研发技术人员设置及管理的, 某某的工作内容是接触不到这个帐号和密码的。邮箱附件中的弱密码也不是 某某设定的,是系统自动生成的,与 某某无关。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所谓的弱密码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以才认定为 某某交付了弱密码,从而判决由 某某承担信息公司的损失,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所以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应该予以驳回。
    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信息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 某某的工作内容完全是按照信息公司的指示进行,不存在失误和过失,在交付工作成果前,项目组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确认无误才会发送邮件,而非 某某擅自交付工作成果,所涉及的弱密码也不是 某某设定的,是系统自动生成的。2.信息公司称 某某因触及《百度安全红线》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超级管理员帐号密码是开发技术人员创建并使用的, 某某对此不知晓,工作交付邮件中也没有该超级管理员帐号和密码。 某某虽签署了《百度人员服务函》,但并未签署过《百度安全红线》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是百度内网文件, 某某无权限查看。3.信息公司提出的经济损失无中生有,是恶意为之,信息公司提交的证据3显示合同金额为0元,根本不存在损失;信息公司称20万元保证金并未退回,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信息公司提交的《百度年度战略合作协议》是在安全事件发生后签订的,该合同终止另有原因,与 某某无关。
    信息公司辩称:不同意 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审法院认定 某某承担一部分损失是正确的,但是承担的金额应该是全部的损失金额737000元。 某某在信息公司是产品经理, 某某其中的一项工作是帐号和密码的设定, 某某是信息公司和百度公司唯一的联系人,在其交付的时候,设置超级管理员帐号不符合百度公司的要求,导致百度公司被黑客攻击,导致一部分材料泄密,所以百度公司基于此终止了双方2021年的合作,信息公司基于2020年的时候百度公司已经向信息公司提出了继续续约的真实有效的合同内容,所以信息公司的客户也签到了2021年,由于 某某的原因导致信息公司不能与百度公司继续2021年的合作,造成我们的20万元保证金没有退回及其他相应的损失,对于 某某上诉提到的上诉理由及内容的解释不认可,其解释是片面的, 某某的工作就是设置这些密码和超级密码文件,所以不认可 某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信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 某某向信息公司支付2020年4月13日至2021年4月23日期间给信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73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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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