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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释义
    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制度的意义何在
    1、维护人事管理关系的稳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如果被侵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在规定的生效期限内自愿放弃其申请仲裁的权利,则仲裁不保护其权利,双方原有的人事权利义务关系终结,新的人事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立,从而维护人事管理关系的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设定仲裁时效制度,规定权利人如不及时行使权力,就失去通过仲裁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可以促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行使权力,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仲裁机构及时正确的处理人事争议。实行仲裁时效制度,仲裁委员会只对时限期内请求保护的权利予以保护,这样,由于争议发生的时间短,当事人和知情人对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等情况记忆清楚明晰,便于仲裁委员会收集证据,使争议案件得到准确、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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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3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