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行驶里程计算:1、总质量1.8t以下的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累计行驶300000km。2、总质量1.8t以上的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0000km。3、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500000km。4、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0000km。5、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0000km。按使用年限计算不予延长使用年限8年:1、总质量1.8t(含1.8t)以下的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2、1998年7月6日前使用期已满8年的总质量1.8t以上、6t以下(含6t)的轻型载货汽车。3、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