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作出决定的期限 1、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作出决定的期限如下: (1)、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2)、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审期限一次,期限为三个月。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 二、刑事案件申诉需要哪些材料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并依法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复查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刑事抗诉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