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诈骗是否查的严网络诈骗犯罪是如何构成的 |
释义 | 网络诈骗的严查及构成要件:网络诈骗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上需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在网络上使用诈骗方法骗取财物,使他人遭受较大损害。 法律分析 1、网络诈骗是查的很严的。 2、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分别有: (1)主体是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4)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网络上使用诈骗方法诈骗公私财物,使他人遭受损害,数额较大的情形。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的预防与打击措施 网络诈骗的预防与打击措施是为了保护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维护网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培养,提高对网络诈骗手段的辨识能力。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跨部门合作,形成合力。此外,加强网络监管,完善网络安全技术和防护措施,提升网络防御能力。同时,加强对网络诈骗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提高破案率和打击效果。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网络诈骗犯罪,形成全球联防联控的格局。综上所述,网络诈骗的预防与打击措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结语 网络诈骗是查的很严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为预防和打击网络诈骗犯罪,需加强公众网络安全意识培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跨部门合作、加强网络监管和防护措施、提高破案率和打击效果,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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