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苏州市产假共计128天,其中法定的产假为98天,苏州市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但值得注意的是,产假为自然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假期。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