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医疗机构过错有哪些 医疗机构过错有: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对于属于这三种情形的,也不必通过司法鉴定,法院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机构欲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需提供反证。当然,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以及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事实需要患者进行证明。 二、医疗过错鉴定程序 医疗过错鉴定程序如下: 1.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以及专业知识进行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医疗机构过错的具体认定 医疗机构过错的具体认定如下: 1.诊断的过错: (1)问诊的过错; (2)检查的过错检查:①体格检查的过错②辅助检查的过错③鉴别诊断的过错。 2.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3)用药的过错; (4)手术的过错; (5)麻醉的过错; (6)输血的过错;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3.病情观察的过错。 4.护理的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