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
释义 |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道酒驾会违法,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危害,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醉酒驾驶人在明知有这样的结果下,还无视法律,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醉酒驾驶会被拘役并处罚金;吊销驾驶证并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法律上规定什么是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明文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关于醉酒驾驶的法律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上是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对于该条的理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一)构成犯罪的标准1.事发场所只能是道路,驾驶的对象只能是机动车。 2.事发当时应达到醉酒标准。 3.与“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不同,“醉驾型”危险驾驶构成犯罪“无需具备任何其他要件”,是一个纯粹客观的判断。 (二)醉驾是否一律入刑之争部分学者提出,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在决定是否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时,除了根据上述标准,还应结合《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进一步判断醉酒驾驶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进行综合认定。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也曾提出,“应当对醉酒驾驶行为入罪增加情节的限制,以节约司法资源,更好的贯彻刑法的谦抑精神”。 (三)数罪并罚问题对于醉酒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从一重”,形成了醉驾行为的三元化惩处模式: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二是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一般以交通肇事罪处理;三是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则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法律上对于醉酒驾驶的定义,首先是机动车的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基本上该驾驶员就可以被认定为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然后就是根据醉驾后实际的案件情况,依法对涉案驾驶员进行处罚,醉驾涉及到的处罚都是按照刑事处罚来处理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