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平涉华侨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四平涉华侨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户口簿 身份证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身份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通行证(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护照(中国)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证明。 护照(外国人)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声明)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声明)证明。 结婚证(结婚登记档案) 离婚协议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二、四平涉华侨婚姻登记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在四平进行涉华侨婚姻登记双方需持有户口簿、身份证、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申请和离婚登记声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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