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因管理的效力如何认定 |
释义 |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构成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 3、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不具备这一要件者不属于无因管理。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是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齐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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