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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诈骗的定义与特点
释义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分为三种情形:以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对于这些行为,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和罚金。
    法律分析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案件分析及法律应对措施
    合同诈骗是指当事人以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或其他欺诈手段,诱使对方订立合同并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合同诈骗案件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对受害方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针对此类案件,法律应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害方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欺诈行为的存在;其次,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合同、追回损失等;同时,合同诈骗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受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责任;最后,加强预防措施,如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加强合同约定的明确性和完整性等,以减少合同诈骗的发生。综上所述,针对合同诈骗案件,及时采取法律应对措施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结语
    合同诈骗是以虚假手段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应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提起民事诉讼、报案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措施,保护自身权益。同时,加强预防措施、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减少合同诈骗发生。对合同诈骗案件,及时采取法律应对措施是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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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4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