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品申请替换的条件 |
释义 | 1.要求被替换品种必须为我院在用药品,被替换品种有合法的经销公司和在我院授权销售委托人。 2.要求替换品种必须为治疗药品或医院临床需要的品种和规格,不适合临床规格或不替换亦可满足临床用药需要时不对未中标品种进行替换。 3.未中标品种替换由申请替换人提出替换申请,替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交药剂科,集中讨论并向医院药事委员会报告。 4.一般情况下,替换品种必须与原品种为相同的通用名(规定 11的情况除外),不得变换用药途径。 5.替换品种原则上要有品牌优势,药品价格适当。 一般情况下,自然替换品种优先由被替换品种在我院的授权销售委托人顺延取得,但其必须取得替换品种在我院的授权销售委托。申请替换品种,临床科室在此之前已经向药剂科提出新药申请且与申请替换品种属同一批准文号,如果现申请替换人未取得其授权销售委托,临床科室新药申请有效,但不可自然替换。申请替换品种,临床科室在此之前已经向药剂科提出新药申请但与申请替换品种不属同一批准文号,由替换申请人顺延取得其申请的替换品种在我院的准入资格;如果现申请替换人未取得其批准文号药品的授权销售委托或是属于医院明确不许替换的情况,则临床科室新药申请有效,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是否引进。 7.同一替换品种,在出现授权销售委托冲突情况时,以被替换品种原授权销售人顺延取得优先。 8.申请替换人必须是原未中标品种的授权委托销售人。 9.未中标品种必须在约定或规定的时间退回原供货公司。 10.下列情况,不属于自然替换范围: 1)改变药物通用名称,且主要药物成份发生变化,药物作用类别、性质、主要不良反应发生改变。 2)品种通用名称相同,但用药途径发生变化,生物利用度不同的。 3)不具申请替换人资格提出的替换申请的品种。 4)供货商私自变换委托人,存在品种买卖交易的。 11.下列情况,可以考虑自然替换: 1)中成药中药物类别相同,主要功效相同,组方中只有个别成份变化的。 2)五官科用药中主要药物成份相同,只有辅料有区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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