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其中一方在结婚前与售楼中心签订买房合同,支付首付并承担银行贷款,另一方没有贡献。在婚后登记时,登记人为首付方。离婚后,房屋归买房人个人财产,未还贷款为个人债务。 法律分析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结婚前与售楼中心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个人支付了首付款并承担了所有银行贷款,而另一方没有经济上的贡献,则在婚后的不动产登记中,登记人为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如果离婚,该房产将被视为购房者的个人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也是购房者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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