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共犯和从犯的刑罚规定 |
释义 |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职务侵占案件的共犯可以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与公司或其他单位人员勾结,或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根据各自的犯罪性质定罪。 法律分析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案件共犯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是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拓展延伸 职务侵占罪共犯和从犯的刑罚规定:合谋与实施者的责任划分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罚规定涉及合谋与实施者的责任划分。合谋指多人共同策划、协商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合谋者应当承担共同犯罪责任。而实施者是指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对于实施者,根据其在犯罪行为中的具体作用和犯罪的严重程度,刑罚会有相应的区别。根据法律的规定,合谋者和实施者可能面临不同的刑罚,合谋者可能会受到共同犯罪的刑罚,而实施者则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因此,在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对于合谋者和实施者的责任划分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结语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共犯的认定有多种情形。第一种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种是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种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合谋者和实施者的责任划分非常重要,以确保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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