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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认定
释义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定一种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属于对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辱骂,甚至轻微的顶撞行为,行为人并不希望对方停止、变更、放弃执行职务结果发生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2、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因此发生了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无法执行职务的后果。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阻挠行为,但只是影响了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对方虽然出现了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执行职务的结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3、行为人的阻碍行为对国家军事利益侵害的轻重程度。如果行为人阻碍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情节、后果、危害均不严重,就应按军纪处理。反之,如果因行为人的阻碍行为,致使国家的军事利益遭受损害的,表明其行为的情节、后果、危害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应以犯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
    1、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侵害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害的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秩序。
    2、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为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对象是所有军人,其中包括了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
    3、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包括了所有军人。因此,当军人阻碍其他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时,如果被阻碍执行职务的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则应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论处;如果被阻碍执行职责的是其他军人,则应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论处。
    (三)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量刑
    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在行为人以故意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时,可能会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对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主观上也是故意实施的,客观上也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但这种伤害行为已与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发生犯罪竞合关系。鉴于本法对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有特别规定,其中对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法定刑重于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而且本法第234条还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应一律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论处,不能再定故意伤害罪。
    (四)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其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军人;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侵害的客体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任务的正常执行活动,侵害的对象是军队的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认定和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例如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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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