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有哪些 |
释义 | 不同监察机关管辖争议由上级机关确定;行政事务管辖争议由同级行政机关报请上级政府处理;诉讼事务管辖争议由共同上级法院处理,市内由市中级法院处理,跨市由省高级法院处理,跨省由最高法院处理。 法律分析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管辖。行政机关对相关行政事务的管辖范围有争议的,同级行政机关报请所属人民政府处理。司法机关对诉讼事务的管辖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处理。这里的共同上级法院具体是指市内法院有争议的,报请市中级法院处理。跨市法院有争议的,报请省高级法院处理。跨省法院有争议的,报请最高法院处理。 拓展延伸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管辖事项争议的解决措施及实践案例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管辖事项争议的解决措施及实践案例涉及到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在管辖事项上产生的争议,并解决这些争议的具体措施和实践案例。为了解决这些争议,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此外,还可以借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各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以避免和解决争议。在实践中,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成功解决了管辖事项争议,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这些实践案例可以为其他机关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纪检监察机关间的合作与协调,确保管辖事项的顺利进行。 结语 在解决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管辖事项争议的过程中,采取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措施。此外,借鉴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各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也是必要的。已有的实践案例表明,通过这些方式,纪检监察机关成功解决了管辖事项争议,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这些实践案例对于其他机关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有助于促进纪检监察机关间的合作与协调,确保管辖事项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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