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3、地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4、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5、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法律客观: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