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漳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条件有哪些 1.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 2.(民函[2015]266号)要求,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鸟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 二、漳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办理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盖单位公章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 2、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3、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4、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5、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