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男方买房,登记名下为共同财产。若只登记男方名下,不为共同财产。如果用个人财产付首付,可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需协商处理。男方婚前首付,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为共同房产;若登记在男方名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若男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若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则离婚时需双方协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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