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产返还的侵权纠纷 原告刘X,男,汉族,1953年3月3日生,住隆回县小沙江镇。 被告刘X,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生,住隆回县小沙江镇。 被告张XX,女,汉族,1964年8月26日生,住隆回县小沙江镇,系刘X之妻。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一次性土地补偿款10600元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至2009年,隆回县小沙江镇光龙村由隆回县政府牵头搞新农村建设,占用了原告刘X土地2.87亩,按照小沙江镇镇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是8500元/亩,小沙江镇政府应发放一次性土地补偿费24395元给原告,但原告按照镇政府制定的标准领取了13795元后,在领取剩余的10600元时发现该笔钱已被被告领取。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造成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经多次协商调解,被告拒不返还该10600元钱给原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判如所请。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X 2011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