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青岛市伤残等级评定有哪些规定
释义
    一、青岛市伤残等级评定有哪些规定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二、青岛市伤残等级评定受理条件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三、青岛市伤残等级评定办理地点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南区巫峡路6号)优抚褒扬纪念处315室。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4 19: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