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能否举证质证 1、在民事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举证的责任。 2、如果第三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举证和质证,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有什么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相关的要求包括: (1)当事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如果提交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2)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