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瑕疵担保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让人的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如果权利存在瑕疵,除非受让人受让时明知,否则出让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怎么认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认定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有效的债权,应该从宽解释,只要是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都应认定为有效。至于其能否实现,债权人不负有物的瑕疵的担保之责,因为债权人并不享有处分债务人之物的权利,他只负权利瑕疵的担保之责,只要债权是真实的,就应允许其转让。 二、卖方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卖方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交付标的物; 2、转让标的物所有权; 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4、瑕疵担保义务; 5、接受价款; 6、价格支付,价格是买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7、领标物; 8、检查标的物的义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是怎样的 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如下: 1、因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对租赁物无处分权,该租赁合同无效;也可以是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要求实现其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势必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2、第三人主张权利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如第三人主张抵押权的实现时,因其涉及对租赁物实体的处置,则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 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有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该租赁物没有处分权,而自愿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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