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质权的区别与联系 |
释义 | 质权与质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押是指设定质权的法律行为,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利;质押是质权产生的原因,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法律后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被称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取得的权利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作为担保物权的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的特点。 (一)质权的从属性。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1、因为质权是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的,因此,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当事人可以为将来的债权设定质权,也可以在设定债权时设定质权,但实现质权时必须要有主债权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2、质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质权的不可分性。 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部价值担保债权的全部。 1、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全部,即使债权部分受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使债务人清偿了大部分债务,仅有少部分债务未能清偿,质权人也必须抗未清偿的债权对全部质权标的行使质权。 2、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全部债权,而不能相应地缩减质权担保的范围。 (三)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1、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既然质权人因质物的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亦作为质物的一种形态,故质权人对此等赔偿金依旧享有动产质权。此即为动产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四)质权的优先受偿性。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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