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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如何处理犯罪行为?
释义
    《批复》规定了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处理方式:如果新罪不需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前罪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执行完毕,则停止计算刑期,并在新罪的主刑执行完毕后继续计算;如果新罪也需要剥夺政治权利,则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进行并罚处理。
    法律分析
    《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
    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三、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并罚。
    拓展延伸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罪犯如何进行社会重新融入?
    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罪犯如何进行社会重新融入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首先,重要的是提供有效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制,确保罪犯得到必要的教育和康复机会。这可以包括提供职业培训、心理辅导和社会技能训练,以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其次,社会的支持和接纳也是至关重要的。社会应该提供机会,让罪犯能够积极参与到社区活动中,例如义工工作、社区服务项目等,以展示他们的改变和价值。同时,重建信任和减少歧视也是必要的,这可以通过教育公众、制定反歧视政策和提供就业机会来实现。
    最后,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跟踪机制也是必要的,以确保罪犯在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得到适当的支持和监督。这可以包括定期的社区监督、康复计划的评估和跟进,以及必要的法律支持。
    总之,通过综合的刑罚执行、社会支持和监管机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罪犯有机会进行社会重新融入,实现自我改变和重建。这将有助于减少再犯率,促进社会的安全和和谐发展。
    结语
    通过对《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罪犯,法律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方式。根据不同情况,法律规定了数罪并罚、刑期计算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等具体措施。同时,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社会重新融入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提供有效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制、社会的支持和接纳以及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跟踪机制,将有助于罪犯进行社会重新融入,实现自我改变和重建。这将为社会的安全和和谐发展做出贡献,减少再犯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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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