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法律依据是指什么 |
释义 | 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天数是10天,出现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刑事拘留的天数可能延长至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天数可以达到37天。 刑事拘留时间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如果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在侦查期间,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法律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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