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一方将婚前购买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分割产权份额。如有未还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考虑房屋购置资金来源及所占比例。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加入另一方的名字,这种“加名”行为,在法律上称为赠与行为,该房屋因此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对该房屋拥有产权份额,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但是,在实际分割时,不一定按照二分之一来进行。关于分割,如果有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没有协议,则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如果该房屋有未还清的贷款,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还贷款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对于该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可以根据购置该房屋的资金来源及其在全部房价款中所占的比例来考虑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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