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为了发挥国家监督管理体系整体效能、强化管理,国务院于1989年发文(国发(1989)75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民间机构、企业和其它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一个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二、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是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定 1997年3月24日,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并由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4月4日下发了国秘通[1997]26号文件,会议决定了以下事项: 1、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抓紧修改、完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于1997年再次公布; 2、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代国务院起草一个关于加强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一律使用IC卡。 法律依据: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规划计划、统一方法步骤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第九条 组织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应当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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