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凡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已经立案可以撤销案件: (一)情节明显认定是轻微、造成很轻的危害,不会构成犯罪行为; (二)逃逸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国家特赦免除刑罚的; (四)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五)肇事者或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销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写撤销案件的报告。检察机关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法律分析 凡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已经立案可以撤销案件: (一)情节明显认定是轻微、造成很轻的危害,不会构成犯罪行为; (二)逃逸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国家特赦免除刑罚的; (四)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五)肇事者或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销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写撤销案件的报告。检察机关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