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损害赔偿权是否可以转让 |
释义 | 财产损害赔偿权不可以转让。 一是人身权的转让是有限度的。人身权的转让权不是普遍人身权的权能,而受到权利客体性质的限制。自由权、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专属于个人的权利,绝对不得转让,即使有些权利客体可转让,也并不能改变人身权的本质属性。 二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人身权的延续。人身损害请求权是基于人身权这一原权受到侵害而新生的次生请求权,因原权之侵害而发生,以原权之缺损为前提。这种极强的依附性决定了救济权不能改变原权的性质,而应沿袭。 三是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转让符合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能依法请求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一、财产损害纠纷赔偿的处理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损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分为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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