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能不能通过合法手段断绝父子关系 是否可以合法断绝父子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自然血亲的父母关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断绝。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 因为收养、婚姻建立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 收养关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和送养人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继父母离婚而解除。 二、领养孩子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领养孩子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