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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相关法律规定
释义
    第六十八条(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七条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八条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九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条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九十二条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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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