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的尸检程序如下:1、经过死者家属同意,如果属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2、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尸检;3、法医出具尸检报告;4、通知被害人家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