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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公司债务责任主要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新旧股东一般不承担责任。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包括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况,以及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的股东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这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及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2、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结语
    在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为公司作为法人拥有独立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股东滥用权利或逃避债务时,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出资,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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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2:5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