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是否无效 |
释义 | 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追认就变成无效合同。但效力待定合同不等于无效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因存在某些瑕疵而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注意,这里说的存在某些瑕疵,是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效的瑕疵,否则该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而非效力待定合同了。 在实践中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 对于此类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因法定代理人的辅助行为而发生效力。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法定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追认表示的,该合同无效。 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在赋予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善意相对人撤回意思表示的权利。善意相对人必须在合同被追认前行使撤销权,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表示。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且不应知对方欠缺相关行为能力的缔约当事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为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待定,即等待被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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