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人在认罪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认罪条件,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否认的。但如果被告人在认罪书中的陈述具有自相矛盾或与其他证据相抵触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其陈述进行质证和否认。此外,如果被告人在认罪书中的陈述是在被迫、威逼、利诱等非自愿情况下作出的,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抗辩,要有法庭质证,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被告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之一。”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无效:(二)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罪行的;(三)被告人的供述、辩解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而无法解释的;(四)认罪供述等证据是在被迫、威逼、利诱下作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