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 |
释义 |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不以数量较大为要件;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以数量较大为要件(根据立案标准,数量累计在10张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制作的未输入用户信息的信用卡。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是指他人名义的信用卡,没有必要将他人信用卡限定为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是指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本身违法,亦即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持有他人信用卡。虽然获得信用卡的行为是否违法并不直接决定持有行为是否违法,但是违法获得他人信用卡后而持有的,其持有行为便具有非法性。例如,拾得他人多张信用卡而持有的,即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同意而持有他人信用卡的,需要具体判断。为持卡人保管、取款而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不成立本罪;但是,购买他人信用卡后而持有的,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经持卡人同意,收藏他人没有余额、不能透支的借记卡的,不宜认定为本罪;但收藏他人没有作废、可以透支的贷记卡的,即使征得持卡人同意,也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概言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不要求信用卡的来源非法,而是要求持有行为本身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根据立案标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5张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其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二是使用他人真实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土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为自己骗领信用卡。虚假的身份证明既包括“持卡人”(申领人)的虚假身份证明,也包括保证人的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既包括骗领原始的信用卡,也包括以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骗领补办的信用卡。将自己的真实身份证件提供给他人用于骗领信用卡的,成立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共犯(或共同正犯)。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为他人提供”是指将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交付他人的行为,包括出租、出借、赠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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