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持银行承兑汇票从到期日开始计算,超过了2年,那么由此带来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丧失票据权利。既然不再享有票据权利,那么自然不能请求承兑人付款。这时候就出现了持票人受损,承兑人得利,显然有失公平。为了维护彼此之间的公平,票据法特别规定,虽然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因为2年时效的经过丧失了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依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要求承兑人或出票人返还所得利益。这里的民事权利,法律上称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所以,当持有的票据超过了2年的时效,那么持票人就只能通过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是从出票日或者到期日开始计算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