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租人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吗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耿*银 被告(反诉原告):秦*海 2007年1月1日,耿*银(乙方)与秦*海(甲方)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委托管理的位于西北旺镇土井村**区、**区之中的面积为43亩的耕地承包给乙方,承包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止,每亩年承包金为450元。乙方必须保证按期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金,每逾期7日,由甲方按年租金的10%收取违约金,逾期15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2007年9月24日,耿*银给付秦*海土地承包金19 350元。 此后,耿*银以秦*海未能依约协调其承包土地的用水用电,导致土地无法利用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秦*海赔偿损失133 182元。 2008年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院作出(2007)海民初字第26110号民事判决,认为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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