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出纳岗位职责和要求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负责现金收入管理。每日检查和清点库存现金,填制送款单,及时存入银行; 2、负责签收和整理各种支票、汇票等,填制送款单,及时送存银行; 3、检查一切收、付、缴款业务,做到有凭证,有审批,手续完备,项目内容清楚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对检查无误的单据及时办理款项收、付、缴业务; 5、每日编制“公司每日资金日报表”和“银行存款每日报告表”; 6、严格执行现金清点盘点制度,每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确保现金的安全,做到日清月结; 7、妥善保管各种收、付款凭证和公司“每日收入报告表”,每日及时整理归档,做到有条不紊; 8、负责每日收款、付款的通知工作; 9、每月月初及时与银行对帐,做好银行对帐调节表及其他银行业务办理; 10、每月月初应及时做好资金收支分析报告并上交部门领导审核; 11、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和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务。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